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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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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所得: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至出售土地所得則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房屋出售以申報契稅所核定的契價(契稅之稅基)為標準,乘於一定百分比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其百分比每年不同,區域也有差異,以財政部公告準準。
99年度財政公告售屋所得標準如下:
99年售屋所得額擬課稅比率
縣市別
財產交易所得稅率(%)
增減百分比
98年
99年
直轄市
台北市
29
37
+8
高雄市
19
20
+1
準用直轄市之縣
市
16
21
+5
鄉鎮
8
8
0
其他鄉(市)部分
市(即原省轄市)
13
13
0
縣轄市
10
10
0
鄉鎮
8
8
0
說明:
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之新北市
其他縣(市)部分是含99年12月25日改制之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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