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所得:

  •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至出售土地所得則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 房屋出售以申報契稅所核定的契價(契稅之稅基)為標準,乘於一定百分比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其百分比每年不同,區域也有差異,以財政部公告準準。
  • 99年度財政公告售屋所得標準如下:
  • 99年售屋所得額擬課稅比率
    縣市別 財產交易所得稅率(%) 增減百分比
    98年 99年
    直轄市 台北市 29 37 +8
    高雄市 19 20 +1
    準用直轄市之縣 16 21 +5
    鄉鎮 8 8 0
    其他鄉(市)部分 市(即原省轄市) 13 13 0
    縣轄市 10 10 0
    鄉鎮 8 8 0
    說明:
          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之新北市
          其他縣(市)部分是含99年12月25日改制之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