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是人生中大事,但若您因資金不充裕,或其他緣由,必需先租房子而居;或者您手邊的房子並不急於出售,想先出租予他人使用。不論如何,這看似簡單的租賃動作,箇中諸多細節卻是千變萬化,建議您挑選一家合法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為您服務,而專業踏實的21世紀不動產,隨時都已做好為您服務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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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收回房屋:
註 :民法第443條第一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份轉租於他人。(部份分租為原則許可,全部轉租為原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