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內容 |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
-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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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
(註1) |
- 持有1年以內:45%
- 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 持有超過10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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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註2) |
- 持有1年以內:45%
- 持有超過1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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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
減免 |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 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 4 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 百萬元部分,按 10%稅率課徵。
- 6 年內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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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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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納稅 |
朝野協商增修部分 |
-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 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 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按 20%稅率課徵。
-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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