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持有兩年以內之土地移轉時,會被課徵奢侈稅,但如果有2筆土地於不同時點取得,之後2筆土地合併為一筆土地,並於合併後出售,如果部分持有期間1筆在2年內,另部分持有期間超過2年,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是,如何認定銷售價格?
是,只要部份持分期間在2年內是會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
應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部分,按土地合併前應課稅土地占合併後總面積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
舉例來說:
A地號面積200平方公尺(持有期間2年內)、B地號面積300平方公尺(持有期間超過2年),
合併成C地號面積500平方公尺出售,銷售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
則應課稅部分(即A地號200平方公尺)之銷售金額:
2,000萬元× 200/(200+300)=800萬元。
課徵稅額:800萬元×10%=80萬元
註:稅額=銷售價格×稅率(10%或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