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須經過何種程序始合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分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有兩種方式: 一為區分有所有權人全體一致同意,另為多數決議通過,且此「多數決議通過」因計算通過決議時的比例高低不同,又可分為「特別決議」及「普通決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一致同意通過: 乃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寓大廈重建情形。
二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特別決議通過:所謂特別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三分  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始足稱之。至於須經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下列事項:(一)規約的訂定或變更。(二)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或改良。(三)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嚴重損毀、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或第三款(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情形之依須重建者。(四)住戶的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的強製出讓。(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六)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可於規約中訂定應經特別決議方式通過的事項。
三、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普通決議通過:此普通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的同意,始足稱之。換言之,凡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已有規定的事項外,均可依普通決議的方式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