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為公寓大廈的最高意思及權力機關,但因屬臨時性組織,並非常設機關,不可能就公寓大廈所有大大小小事務親為處理,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就某些共同事務或重要事項,特別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至於一般日常的事物,則交由執行機關即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為執行,並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及報告。以下即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的事項分述如下:
一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或其他類似的行為。
二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四 公寓大廈的重建及其建造執照的申請名義。
五 公寓大廈應設置的公共基金應如何繳納及如何運用等事項。
六 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的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
七 規約之訂定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