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定停車位而言,內政部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發佈之八O七一三三七號函規定,法定停車位依法應為共用部分,僅得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而不得登記為專有。換言之,一律須以「共同使用」的方式,亦即無法有「一車位一產權」的單獨權狀。所以消費者在購買附屬於大樓的法定停車位時,所得到的是產權共同持分,沒有獨立權狀。至於自行增設合獎勵停車位,則不受內政部前述函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