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停車位的停放規範?

一、地下停車位的法規依據

一般地下室停車位是以共同使用部分性質辦理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部分有購買停車位者共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各共有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享有全部之使用權,但是透過共有人之分管使用約定,各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就特定停車格即享有專用使用權。
雖然住戶就該車位有專用權,住戶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因此,作為停車用途使用之停車位,?屬所有權人專用部分性質的停車位,或由法定防定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者,均不得擅自變更作為非停車使用,譬如:堆放雜物,尤其是危險物品,否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並得由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在未劃設機車停車格部分停放機車,應如何處理?
根據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並未就機車停車位予以特別規範,一般做法,均是在法定停車空間或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內使用。地下室空間非經劃設供特定目的使用者,在民事上將構成無權占用行為,在刑事上則同時構成竊佔罪責,要特別注意!因此,將機車停放在未劃設機車格的地方,或以「見縫插針」的方式隨意停放機車,依一般具體情形判斷,極有可能構成上開民、刑事上法律責任。
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而言,任意占用除了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等規定外,如果有任意停放機車,或違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空間之利用情形(例如:隨意在地下室停放機車,在機車停車格內擺放雜物、據為己用等情事),均得依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