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後,該住戶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一、公寓大廈住戶私設牆外突出物(如鐵窗或遮陽棚)
內政部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營署建字第五八四一五號函認為:「為維公共逃生避難安全,有關公寓大廈住戶私設牆外突出物(鐵窗或遮陽棚)妨礙樓上住戶避難器具使用乙案,應洽請消防單位通知該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予以制止,經制止不從,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責成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二、何種情形為對公寓大廈外牆變更顏色的行為?
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以台(80)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八三號函為:「本案所稱顏色變更之認定標準,以及顏色深淺差異應否認定為變更疑義,如所變更之顏色與原色系調和,且不影響觀瞻,得不視為變更之行為。」
三、於公寓大廈建築物之屋頂層設置、樹立廣告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如於公寓大廈建築物的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時,必須符合下述兩項條件:(一)依法令規定。(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規約之規定。
四、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法定空地或人工地盤設置樹立告物
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九九二號函認為:「於公寓大廈之建築基地範圍內法定空地或人工地盤設置樹立廣告時,仍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其申請雜項執照或許可證時得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此一函釋認為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