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租約前應與屋主談妥下列事項,並簽訂書面的契約書:
(一)租金、租金繳交期間與租金調幅。
(二)租賃期間與押金。
(三)前期房客水電、瓦斯、電話之處理。
(四)搬入時間確定。
(五)租賃設備、相關稅費、管理費、水電瓦斯費之使用與繳付。
(六)要不要公證及提前解約之處理。
由於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在不定期租約下,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1)房東收回自住或改建。
(2)房客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使用。
(3)房客毀損房屋或家俱而不賠償。
因此要不要簽訂租約,要不要簽訂租賃期間,都必須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