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違建?

 

大樓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 條規定,應推定為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公寓屋頂平台之分管契約,自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協定之。但是縱有分管協議,惟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而屋頂平台係建築物主要構造,為維持建物安全及建築物主要構造,為維持建物安全及其外觀所必要的構造,其性質應屬整棟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一般作為火災之避難場、屋頂之出入口、避雷針、共同天線、火災時之通路,如住戶於屋頂平台加蓋建物,影響全建築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已達變更屋頂之用途或性質,且屋頂平台加蓋違建,顯然違反建築法令,及通常使用方法,自非適當。且參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3 項對區分所有人之住戶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規定:「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前2 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之精神,是縱有同意(分管協議),加蓋違建亦屬違法令規定而無效。

 
是以縱有分管協議,專用權人仍僅能依屋頂平台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如果是同意加蓋建物,則是違反法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此部分內容自屬無效,其他共有人仍不受其拘束。從而,其他共有人仍得主張應將加蓋於頂樓垂直上方頂樓平台之違章建築拆除,返還頂樓平台於全體共有人。